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较正职工为百元状告企业
日期:2011-11-25 浏览

  来自河南的柳先生,一直在宁波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打工。今年上半年,柳先生打算另寻“东家”,于是就想和公司“算算账”。原来,去年国庆节期间,公司只放了4天假,柳先生觉得国庆节是法定假日,不放假应该支付加班工资。协商过程中,他要求公司支付400元加班工资,但公司只愿意给300元。为100元,柳先生于今年9月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  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,该公司确实存在国庆节少放假的情况。法官一方面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,告诫公司要求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上班的,必须支付加班工资;另一方面做起了柳先生的思想工作,劝说他做适当让步。最终,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公司支付柳先生加班费300元。对该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,有人认为,职工为“蝇头小利”把官司打到法院,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,但通过审判途径来处理小矛盾、小纷争,有可能会矛盾激化,对事情的解决没有帮助。正所谓“退一步海阔天空”,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,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一谈,适当做些让步,反而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。也有人认为,目前,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不规范用工,或多或少侵犯劳动者权益,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,应当受到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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